寫了快千篇的各種心得文
第一次收到如此有趣的留言,而且還沒寫他是哪位
在網路世界,真真假假真真
在自己的部落格中,鍵盤敲得每個字都要小心
或許一篇心得分享,就可能讓你收到這般驚喜
餐點口味青菜蘿蔔各有所好,難道不喜歡的菜就只能放心中
別讓餐廳不開心?

[衛生常識]:人人都想吃到合自己口味的食物
提醒大家食用豚肉或是雞肉時,建議全熟食用喔!!!
對未煮熟的豬肉來說,肺吸蟲為其保幼宿主,小心蟲蟲上身
未煮熟的雞肉,則是容易滋生沙門氏菌
—
一開始收到匿名留言的時候,頗為震撼
匿名對方要求文章下架,說嚴重妨礙公司名譽
ps. 從對方帳號使用天數,看得出來是為了po留言才申請的新帳號
—
哪一個部落客真的希望妨礙餐廳的名聲?
當初只是希望陳述用餐過程以及感想給更多人參考
無奈發生這樣的事情
本來覺得餐廳不錯~好可惜!

我決定在這裏更新後續發展以及律師朋友們的建議
給大家做參考,以後遇到相同情況可以有個佐證
對方要求我三日內下架文章
然而我有維護讀者閱讀文權利的義務
當初寫部落格的初衷即網路分享所見所聞
餐廳,即受公評之事
希望這件事情圓滿落幕
–20150627–
依據刑法第311條第1項第3款:
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」不罰。
妨害名譽在實務上大概只有公開罵三字經
使得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減損才會成立。
例如菜色不佳、態度不佳、單純中性委婉的字眼表述用餐經驗等
皆不會觸法
刑法第311條 – 附上參考法條連結
「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ㄧ者,不罰: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。」
—
然而,如公開文章內出現謾罵、貶他人人格等字眼
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二項加重毀謗罪
倘若毀謗的目的在於影響那家餐廳的業績
則可能觸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
「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
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—
律師朋友評估「對方因為是走刑事訴訟,所以倘若對方要告
會有警察局請你做筆錄或是地檢署通知,簡單說就是法院見」
–20150722–
從事情發生到現在,蝦沒收到任何後續通知
我…想這件事情應該就此打住了!
留下上述資訊給大家參考~
謝謝許多朋友的建議與幫忙,收獲良多!
—
201506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