碎念。別讓餐廳不開心? 部落客看過來。你會怎麼辦 20150722更新

 

螢幕快照 2015-06-26 下午4.31.45 

 

寫了快千篇的各種心得文

第一次收到如此有趣的留言,而且還沒寫他是哪位

在網路世界,真真假假真真

在自己的部落格中,鍵盤敲得每個字都要小心

或許一篇心得分享,就可能讓你收到這般驚喜

餐點口味青菜蘿蔔各有所好,難道不喜歡的菜就只能放心中

別讓餐廳不開心?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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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衛生常識]:人人都想吃到合自己口味的食物

提醒大家食用豚肉或是雞肉時,建議全熟食用喔!!!

對未煮熟的豬肉來說,肺吸蟲為其保幼宿主,小心蟲蟲上身

未煮熟的雞肉,則是容易滋生沙門氏菌

一開始收到匿名留言的時候,頗為震撼

匿名對方要求文章下架,說嚴重妨礙公司名譽

ps. 從對方帳號使用天數,看得出來是為了po留言才申請的新帳號

哪一個部落客真的希望妨礙餐廳的名聲?

當初只是希望陳述用餐過程以及感想給更多人參考

無奈發生這樣的事情

本來覺得餐廳不錯~好可惜!

台北內湖。Mastro Cafe 20150626 

台北內湖。Mastro Cafe 咖啡廳龍頭戰來勢洶洶 

IMG_2469.JPG

我決定在這裏更新後續發展以及律師朋友們的建議

給大家做參考,以後遇到相同情況可以有個佐證

對方要求我三日內下架文章

然而我有維護讀者閱讀文權利的義務

當初寫部落格的初衷即網路分享所見所聞

餐廳,即受公評之事

希望這件事情圓滿落幕

–20150627–

依據刑法第311條第1項第3款:

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」不罰。

妨害名譽在實務上大概只有公開罵三字經

使得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減損才會成立。

例如菜色不佳、態度不佳、單純中性委婉的字眼表述用餐經驗等

皆不會觸法

刑法第311條 –  附上參考法條連結 

「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ㄧ者,不罰:
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
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
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
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。」

然而,如公開文章內出現謾罵、貶他人人格等字眼

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二項加重毀謗罪

倘若毀謗的目的在於影響那家餐廳的業績

則可能觸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

「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

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律師朋友評估「對方因為是走刑事訴訟,所以倘若對方要告

會有警察局請你做筆錄或是地檢署通知,簡單說就是法院見

–20150722–

從事情發生到現在,蝦沒收到任何後續通知

我…想這件事情應該就此打住了!

留下上述資訊給大家參考~

謝謝許多朋友的建議與幫忙,收獲良多!

 

2015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