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碎念。別讓餐廳不開心? 部落客看過來。你會怎麼辦 20150722更新

 

螢幕快照 2015-06-26 下午4.31.45 

 

寫了快千篇的各種心得文

第一次收到如此有趣的留言,而且還沒寫他是哪位

在網路世界,真真假假真真

在自己的部落格中,鍵盤敲得每個字都要小心

或許一篇心得分享,就可能讓你收到這般驚喜

餐點口味青菜蘿蔔各有所好,難道不喜歡的菜就只能放心中

別讓餐廳不開心?

 

 

 

 

292267603.jpg

[衛生常識]:人人都想吃到合自己口味的食物

提醒大家食用豚肉或是雞肉時,建議全熟食用喔!!!

對未煮熟的豬肉來說,肺吸蟲為其保幼宿主,小心蟲蟲上身

未煮熟的雞肉,則是容易滋生沙門氏菌

一開始收到匿名留言的時候,頗為震撼

匿名對方要求文章下架,說嚴重妨礙公司名譽

ps. 從對方帳號使用天數,看得出來是為了po留言才申請的新帳號

哪一個部落客真的希望妨礙餐廳的名聲?

當初只是希望陳述用餐過程以及感想給更多人參考

無奈發生這樣的事情

本來覺得餐廳不錯~好可惜!

台北內湖。Mastro Cafe 20150626 

台北內湖。Mastro Cafe 咖啡廳龍頭戰來勢洶洶 

IMG_2469.JPG

我決定在這裏更新後續發展以及律師朋友們的建議

給大家做參考,以後遇到相同情況可以有個佐證

對方要求我三日內下架文章

然而我有維護讀者閱讀文權利的義務

當初寫部落格的初衷即網路分享所見所聞

餐廳,即受公評之事

希望這件事情圓滿落幕

–20150627–

依據刑法第311條第1項第3款:

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」不罰。

妨害名譽在實務上大概只有公開罵三字經

使得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減損才會成立。

例如菜色不佳、態度不佳、單純中性委婉的字眼表述用餐經驗等

皆不會觸法

刑法第311條 –  附上參考法條連結 

「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ㄧ者,不罰:
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
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
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
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。」

然而,如公開文章內出現謾罵、貶他人人格等字眼

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二項加重毀謗罪

倘若毀謗的目的在於影響那家餐廳的業績

則可能觸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

「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

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律師朋友評估「對方因為是走刑事訴訟,所以倘若對方要告

會有警察局請你做筆錄或是地檢署通知,簡單說就是法院見

–20150722–

從事情發生到現在,蝦沒收到任何後續通知

我…想這件事情應該就此打住了!

留下上述資訊給大家參考~

謝謝許多朋友的建議與幫忙,收獲良多!

 

2015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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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留言

  • 回覆
    Grace Lin
    2015-06-29 於 20:34:11

    只是分享心得, 並沒有任何不當情緒字眼, 支持蝦大!
    版主回覆:(07/02/2015 05:11:20 AM)
    謝謝Q_Q

  • 回覆
    老錢
    2015-06-29 於 18:11:31

    蝦蝦兄辛苦了…
    我覺得你的食記向來都是走公道實在路線
    那篇我之前看過
    也感覺沒有惡意毀謗的意圖
    相信你一定站得住腳的!
    我們都會挺你~
    版主回覆:(07/02/2015 02:17:48 AM)
    感謝$兄
    希望他們別再來弄我
    (火)

  • 回覆
    水瓶女王
    2015-06-29 於 06:37:46

    好暈!!
    都不能講出消費後,吃過之後的感受???
    陳述事實並不過份,也沒有造謠謾罵啊!!!
    有心的餐廳就應該改善,聽取意見~
    版主回覆:(07/01/2015 03:13:27 AM)
    謝寫小女王~我有如神助啊~~~~
    希望趕快落幕+_+

  • 回覆
    王拉拉
    2015-06-27 於 18:58:23

    一直覺得 若是大器點的餐廳 應該可以採取更好的處理方式
    虛心接受網友的意見 加以改善 對於餐廳的生意一定會更好的
    版主回覆:(06/28/2015 01:44:56 PM)
    相信每家餐廳都想永續經營
    我們也想多介紹用心的店家給網友們參考
    好的東西值得口耳相傳 是吧!

  • 回覆
    almpa
    2015-06-27 於 07:51:42

    部落格名稱都開宗明義說是不負責任的人生紀錄了~連中文都看不懂….興訟?
    更何況豬肉沒熟擺在眼前,有圖有真相,感情是戳瞎了眼~點豬肉自動升級成牛肉,還不先過問人客想要幾分熟?
    啊啊~不多說了,省得被畜生揀去用~
    沒有指名道姓,切勿對號入座還靠么沒提供可樂爆米花!
    還沒問你有沒有買票入場咧!
    版主回覆:(06/28/2015 11:04:38 AM)
    第一句話切中我心XDD 哈哈哈哈~
    不愧是華語達人第一位阿啊啊啊~~~~Orz

  • 回覆
    Sophia
    2015-06-26 於 11:38:53

    蝦蝦, 還好有律師朋友可諮詢, 我覺得生意人要有良心, 一味用訴訟來威脅, 最後自有天理, 不過蝦蝦, 你就會辛苦些, 要跟這樣的人糾纏一陣子
    版主回覆:(06/27/2015 12:09:56 AM)
    最後一句話相當的中肯
    昨天律師朋友提到了 對方通常希望你怕麻煩然後心生畏懼就退讓一步
    我想公道自在人心~ 姑且不論對方心態如何 或許他們真的對自家產品1000%的有自信
    然而對方要求我因為一段描述用餐的事實來下架文章
    無疑是對讀者閱讀權利的不尊重~ 我相信我不是第一位部落客遇上這等鳥事 希望也是最後一位

  • 回覆
    almpa
    2015-06-26 於 07:11:35

    推~
    根本瞎爆了!不要怕牠!! ←本人中文很好,亂吠的是狗無誤!
    版主回覆:(06/26/2015 03:58:44 PM)
    你中文真的一流~ 老ㄙ~小的一拜啊~~~

  • 回覆
    東勢厝滴yang
    2015-06-26 於 05:49:53

    加油 這樣就被告….
    那誰還敢發表試吃心得!!
    版主回覆:(06/26/2015 03:47:54 PM)
    重點我還自己花錢去吃…………………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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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高吃漢
    2015-06-26 於 02:51:54

    呵呵~ 搬出律師來嚇人咧~
    假設今天真的是餐廳代表所留言
    那我只能說小心就不要偷雞不成蝕把米
    還記得上一次看到新聞某餐廳告顧客
    恩~搞得出名了 但也結束營業了~
    版主回覆:(06/26/2015 03:58:23 PM)
    有 那個新聞我有印象~ 無敵出名
    當下我媽還說我小心跟他一樣
    但願這件事情趕快解決 = = 嘖~ 呸呸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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